(2016)甘080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平凉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杨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828号原告平凉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崆峒区柳湖乡马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雷秋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周明。被告杨安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凉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现已不在崆峒区居住,需要另外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