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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陌麟与王志民抚养费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陌麟,王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王陌麟,身份证号×××,男,1994年4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星街9号1单元2楼3门。法定代理人李玉红(系王陌麟之母),身份证号×××,女,1970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王陌麟。被执行人王志民,身份证号×××,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城管局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百利小区。本院在执行王陌麟与王志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000元及执行费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