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509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习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女儿陈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甲。被告自怀孕后在原告家生活,孩子一岁多时被告回家后,至今就没有来看过孩子,原被告也没有再来往。孩子已到上学年龄,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杨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甲,2013年7月原被告因矛盾分居至今。女儿陈某甲一直在原告处生活。以上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原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非婚生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陈某甲,一直在原告处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应当维持现有的抚养状况,非婚生女由原告陈某负责抚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非婚生女陈某甲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杨某应自2016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20元,至陈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怀胜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人民陪审员 牛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