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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6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石井万源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南安市石井万源石材厂,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南安市石井万源石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896号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6165946XY。法定代表人:袁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彪,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石井万源石材厂,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杨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7498-0。负责人:李敬升。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石井万源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颖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