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磊与梁小娜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磊,梁小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184号申请人:郑磊。被申请人:梁小娜。原告郑磊与被告梁小娜、中国农业银行保定裕华路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保定市假日雅典城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申请人郑磊以郑磊、柴红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599号秀兰锦观城X-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梁小娜购买的保定市假日雅典城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一套。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二、查封房屋所有权人郑磊、柴红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满城区中山西路南侧棉纺厂住宅楼X单元XXX房屋一套。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郑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