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519号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顺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樊忠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