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相龙与赵贵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相龙,赵贵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1950号原告:郭相龙。被告:赵贵兵。原告郭相龙与被告赵贵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相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贵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工程款95800元及违约金(庭审中变更为:从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9月1日);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7日,被告赵贵兵出具“今赵贵兵欠郭相龙人民币95800元,于2016年7月份付清”的欠条一份。到期后,被告赵贵兵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相龙欠款人民币9580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9月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