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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瑜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张鹏,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142号原告张瑜,女,生于1990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影,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媛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生于1983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王慧,女,生于1983年12月15日,汉族,教师,现住济南市。原告张瑜与被告张鹏、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瑜的委托代理人张媛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鹏、王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鹏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30日,被告张鹏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并书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被告张鹏于2016年5月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另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有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张鹏、王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瑜与被告张鹏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30日,被告以偿还信用卡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同日被告张鹏为原告张瑜书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被告张鹏于2016年5月1日前全额归还借款。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鹏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未提供证据。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电话录音、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结果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张鹏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鹏、王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瑜借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张鹏、王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