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维敖、孙吕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维敖,孙吕崇,孙吕逊,薛茂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刘维敖,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孙吕崇,女,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孙吕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薛茂鸟,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3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维敖、孙吕崇、孙吕逊、薛茂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刘维敖、孙吕崇、孙吕逊、薛茂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3049.5元,执行费4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维敖、孙吕崇、孙吕逊、薛茂鸟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维敖、孙吕崇、孙吕逊、薛茂鸟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屋登记信息;但在苍南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车牌为浙C×××××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维敖名下,车牌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吕逊名下,上述车辆均已被我院查封,未实际扣押。现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维敖、孙吕崇、孙吕逊、薛茂鸟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