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8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苗凯与徐艳妮、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凯,徐艳妮,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926号原告:苗凯。被告:徐艳妮。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92号1895天大建筑创意大厦909。原告苗凯与被告徐艳妮、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苗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苗凯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