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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德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刑初440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德正,无业。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德正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德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德正于2016年6月14日凌晨,在本市钟楼区陈渡新苑32幢302室,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袁某珍的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德正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德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袁某珍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德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德正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德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德正犯盗窃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德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杜德正的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施阳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