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淑妍、陈日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淑妍,陈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法定代表人:艾东。被执行人陈淑妍,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日波,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日波,陈淑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日波,陈淑妍应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合共1533944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属被执行人陈日波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二座905房(房产证号01××90)、906房(房产证号01××78),拍卖得款1200000元,另外,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陈日波的租金收入合共233976.6元,本案执行得款合共1433976.6元。本院对执行得款进行分配,本案合共分配得款1011309.85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查明,属被执行人陈日波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二座903房、904房(均为本案抵押物)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首封,依法应由该院处理,以及对处理得款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拍卖后,其余财产需由其他法院处理及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高志文执行员 李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婉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