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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红与被告惠农区尾闸镇和平村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红,惠农区尾闸镇和平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393号原告张学红,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惠农区尾闸镇和平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惠农区和平村民委员会院内。负责人杜宗会,系惠农区尾闸镇和平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学红与被告惠农区尾闸镇和平村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学红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学红负担。审判员  闫竹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