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本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本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本云,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7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辩护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本云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本云及其辩护人易川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本云到垫江县,采取撬窗或者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里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5800余元,香烟20余包。1.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本云到垫江县X镇,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江某家里,其在林某家盗得贵烟3包,在江某家盗得人民币1300元。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贵烟价值人民币30元。2.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本云到垫江县X镇,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易某家里,其在吴某家未盗得财物,在易某家里盗得人民币4500元。3.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周本云到垫江县X镇,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余某1家里,均未盗得财物。4.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本云到垫江县X镇,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2家里,未盗得财物,后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孔某家里,盗得一条金黄色装饰手链,10包老龙凤香烟,10包软朝天门香烟,2包软玉溪香烟。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老龙凤香烟价值人民币143元,软朝天门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软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44元。5.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周本云到垫江县X镇,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家里,未盗得财物。6.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本云到垫江县五洞镇,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童某、黄某、郭某家中盗窃,均未盗得财物。案发后,被告人周本云的亲属何姣经垫江县公安局退赔了被害人林某、江某、易某、孔某的损失,被害人江某、易某对被告人周本云的行为表示了谅解。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周本云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本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条、发还清单、谅解书、说明、被害人李某、江某、易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本云的供述和辩解、垫价认[2016]1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勘验笔录、作案视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本云具有坦白、全部退赔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周本云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3.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周本云系初犯;5.被告人周本云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本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本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本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本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延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