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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甲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640号原告刘某。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刘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王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2元,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刘某、王某甲706元。审判员  刘文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天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