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甲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640号原告刘某。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刘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王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2元,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刘某、王某甲706元。审判员 刘文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天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