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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曹海娜与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党东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娜,李佩儿,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党东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曹海娜,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申请执行人李佩儿,女,201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海娜之女。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党东组。负责人党纪顺,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海娜与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党东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海娜以与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党东组已将申请执行案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