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372号原告邓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90年8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冉茂建,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92年7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丕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