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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车云佳与李云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云佳,李云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243号原告:车云佳。被告:李云福。原告车云佳与被告李云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车云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燕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