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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建强与莫小明、钟欣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强,莫小明,钟欣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建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莫小明,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钟欣伶,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周建强申请执行莫小明、钟欣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周建强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钟欣伶所有的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70-72号6-2号房屋一套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3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