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伟诉被告刘恒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刘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748号原告赵伟,男,汉族,系公主岭监狱干部,住公主岭市。诉讼代理人田耕,系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男,汉族,系教师,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赵伟与刘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