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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伟诉被告刘恒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刘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748号原告赵伟,男,汉族,系公主岭监狱干部,住公主岭市。诉讼代理人田耕,系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男,汉族,系教师,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赵伟与刘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