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42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