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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42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