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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与吴金文、蔡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吴金文,蔡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谢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燕明,男,汉族,支行客户经理,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吴金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国珍,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金文、蔡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