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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纪小伟 、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小伟,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小伟,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任杰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小伟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尚居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纪小伟于2016年9月22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纪小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纪小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纪小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 芹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