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永峰与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峰,徐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110号原告:朱永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俊高,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平。本案在审理原告朱永峰与被告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峰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朱永峰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王林锋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一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