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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永峰与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峰,徐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110号原告:朱永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俊高,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平。本案在审理原告朱永峰与被告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峰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朱永峰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王林锋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一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