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陈亚红、晋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陈亚红,晋荀,许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002号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李厚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亚红,女,1973年12月1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晋荀,男,1974年2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许祥明,男,1962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二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亚红、晋荀、许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亚红、晋荀、许祥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18796.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