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8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吉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俞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平,俞正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8150号原告赵吉平,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委托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正君,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平与被告俞正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吉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波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