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立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867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祥。被告:王立刚,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周美杉人民陪审员 李 文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