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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40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4068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068-1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养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及反诉原告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2431元,减半收取11215.5元,由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773元,减半收取24386.5元,由合肥音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刘亚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