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057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