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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057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