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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莫先梨与俞艳春、俞雷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先梨,俞艳春,俞雷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8655号原告莫先梨,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俞艳春,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俞雷钧,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莫先梨诉被告俞艳春、俞雷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莫先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艳春、俞雷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莫先梨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俞艳春、俞雷钧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1年还清,利息1.5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拒不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俞艳春、俞雷钧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500元(按年利率15%计算)。被告俞艳春、俞雷钧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4日,被告俞艳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共向原告借得款项100000元,约定利息壹分五厘,借期壹年。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俞艳春、俞雷钧于1988年4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其出举的借条1份、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俞艳春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俞艳春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约定借款利息壹分五厘,按照民间借贷一般习惯,原告要求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借款为被告俞艳春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俞艳春、俞雷钧返还莫先梨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25500元,共计1255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俞艳春、俞雷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南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人民陪审员  朱关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