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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董海霞与谢喜云、董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霞,谢喜云,董宗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442号原告董海霞,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喜云,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宗奇,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谢喜云丈夫。原告董海霞诉被告谢喜云、董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因原告董海霞未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海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