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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何力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力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057号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79332396M),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成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力介,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力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60元,减半收取1928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德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