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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杨诩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诩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申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诩明,男,汉族,194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再审申请人杨诩明因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就“平反改正”工资待遇的诉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四川省成都市��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7)成行终字第198号行政判决并已生效。原审法院依据该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之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属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诩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力非代理审判员  曹 文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