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彦琼与被执行人王志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琼,王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杨彦琼,女,1975年6月19日,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王志春,男,1976年2月3日,汉族,重庆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志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彦琼与被执行人王志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春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187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