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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曾晓杰、韦宏强、黄水胜等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杰,韦宏强,黄水胜,曾文科,叶锦松,叶建林,张绍聪,何燕生,黎规南,林泽文,林建坤,罗武雄,黄俊,邱忠键,许佳汉,余少金,林业枝,黄礼生,蔡文员,黄俊润,许文钟,谢荣,苏武镇,吴智育,林建浩,余炳成,戚誉驱,蔡贤霖,黎建文,余伟军,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5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晓杰、韦宏强、黄水胜、曾文科、叶锦松、叶建林、张绍聪、何燕生、黎规南、林泽文、林建坤、罗武雄、黄俊、邱忠键、许佳汉、余少金、林业枝、黄礼生、蔡文员、黄俊润、许文钟、谢荣、苏武镇、吴智育、林建浩、余炳成、戚誉驱、蔡贤霖、黎建文、余伟军。委托代理人张绍聪、罗武雄、谢荣、邱忠健、黄俊。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晓杰、韦宏强、黄水胜等与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归还人民币104613.6元,并补偿申请执行人相关费用50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放弃,不再追偿。上述款项已当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15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少棠审 判 员  张戊财代理审判员  苏文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