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道贵、彭永明申请执行袁文法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道贵,彭永明,袁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恢31号申请人覃道贵申请人彭永明被执行人袁文法关于申请人覃道贵、彭永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文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文法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平法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