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东检诉刑诉[2016]548号起诉书指控朱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6年8月23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26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县黄川镇驻地东西路路口,遇顾正利驾驶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川镇驻地东西路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三轮机动车前部与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致朱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朱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1.74mg/ml。认为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卜令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