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均与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朝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朝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均,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朝定,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朝定,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35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朝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朝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胥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