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辉与李桂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李桂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1113号原告何辉,男,汉族。被告李桂茸,女,汉族。原告何辉与被告李桂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尚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