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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辉与李桂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李桂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1113号原告何辉,男,汉族。被告李桂茸,女,汉族。原告何辉与被告李桂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尚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