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前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前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842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前润(绰号“火山”、“阿三”),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桐梓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前润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前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5日,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梁安勇、王定军、“阿黄”(均另案处理),在罗源县医院停车场,由秦前润负责望风,梁安勇使用秦前润提供的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叶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王定军与“阿黄”负责驾驶被盗车辆转移。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87元。2、2016年1月5日,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梁安勇、王定军、“阿黄”,在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洋尾3号门,由梁安勇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叶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及车后备箱内的人民币1万元,秦前润与梁安勇平分该现金人民币1万元,王定军与“阿黄”负责驾驶被盗车辆转移。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97元。3、2016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秦前润在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大家族珠宝店”门口路段,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本田二轮摩托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26元。4、2016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王定军,在罗源县凤山镇“多尔惠超市”门口,由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黄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后王定军驾驶被盗车辆载秦前润逃匿。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黄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825元。5、2016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王定军,在罗源县凤山镇“山水酒店”门前,由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兰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后王定军驾驶被盗车辆载秦前润逃匿。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806元。6、2016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胖子”(另案处理),在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世纪佳源超市”门口路段,由“胖子”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严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豪爵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84元。7、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蔡阳斌、林新(均另案处理),在罗源县凤山镇南郊西路116号门口,由蔡阳斌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后秦前润让蔡阳斌驾驶该被盗车辆转移,秦前润独自一人寻找作案目标至凤山镇“沉香酒店”门口,再次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后三人汇合,由同案人林新看管其中一部摩托车,同案人蔡阳斌驾驶另一部盗窃所得摩托车载着秦前润准备再次盗取摩托车,在途中被民警发现,后二人弃车逃匿。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张某1的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91元、陈某的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75元。8、2016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胖子”,在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欣欣珠宝店”门口路段,由“胖子”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将被害人庄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胖子”想继续盗窃,被告人秦前润将其作案工具T字型撬锁交给“胖子”,由“胖子”前往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世纪佳源超市”门口路段,使用该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庄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得手后二人汇合,由被告人秦前润将上述二部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男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32元、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52元。9、2016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胖子”,在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智能时代手机店”门口路段,由胖子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严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启达喜俊助力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启达喜俊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87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前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5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前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秦前润判处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前润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5日,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梁安勇、王定军、“阿黄”(均另案处理),在罗源县医院停车场,由秦前润负责望风,梁安勇使用秦前润提供的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叶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王定军与“阿黄”负责驾驶被盗车辆转移。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87元。2、2016年1月5日,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梁安勇、王定军、“阿黄”,在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洋尾3号门,由梁安勇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叶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及车后备箱内的人民币1万元,王定军与“阿黄”负责驾驶被盗车辆转移。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97元。3、2016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秦前润在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大家族珠宝店”门口路段,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本田二轮摩托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26元。4、2016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王定军,在罗源县凤山镇“多尔惠超市”门口,由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黄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后王定军驾驶被盗车辆载秦前润逃匿。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黄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825元。5、2016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王定军,在罗源县凤山镇“山水酒店”门前,由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兰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后王定军驾驶被盗车辆载秦前润逃匿。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806元。6、2016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秦前润在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世纪佳源超市”门口路段,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严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豪爵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84元。7、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蔡阳斌、林新(均另案处理),在罗源县凤山镇南郊西路116号门口,由蔡阳斌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后秦前润让蔡阳斌驾驶该被盗车辆转移,秦前润独自一人寻找作案目标至凤山镇“沉香酒店”门口,再次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后三人汇合,由同案人林新看管其中一部摩托车,同案人蔡阳斌驾驶另一部盗窃所得摩托车载着秦前润准备再次盗取摩托车,在途中被民警发现,后二人弃车逃匿。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张某1的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91元、陈某的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75元。8、2016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胖子”,在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欣欣珠宝店”门口路段,由“胖子”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将被害人庄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胖子”想继续盗窃,被告人秦前润将其作案工具T字型撬锁交给“胖子”,由“胖子”前往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世纪佳源超市”门口路段,使用该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庄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得手后二人汇合,由被告人秦前润将上述二部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男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32元、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52元。9、2016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秦前润伙同同案人“胖子”,在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智能时代手机店”门口路段,由胖子负责望风,秦前润使用T字型撬锁盗走被害人严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启达喜俊助力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启达喜俊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8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前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1、严某1、庄某2、张某2的陈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车辆信息、购车发票、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同案人蔡阳斌、林新、王定军、梁安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前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5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前润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前润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前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前润与同案人梁安勇、王定军共同退赔被害人叶泽喜人民币6087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叶良辉16397元;责令被告人秦前润与同案人蔡阳斌、林新共同退赔被害人陈福友人民币6075元;责令被告人秦前润与同案人王定军共同退赔被害人于丽燕人民币11825元,退赔被害人兰建森人民币9806元;责令被告人秦前润退赔被害人庄玉兰人民币8126元,退赔被害人严昌钦人民币7084元,退赔被害人庄水珠人民币6532元,退赔庄美英人民币6252元,退赔被害人严秋琴人民币28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敏人民陪审员 陈安妹人民陪审员 林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韵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