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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周与被告张言发、尹道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周,张言发,尹道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548号原告:李仁周,男。被告:张言发。被告:尹道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178号。负责人:荆晓春,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仁周诉被告张言发、尹道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仁周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