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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涛指定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涛,范海超,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涛,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范海超,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雒名阁,职务经理。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涛、范海超与被执行人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洪涛、范海超认为“该案在滦平县法院执行可能受到行政干预,造成法院执行困难,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予执结,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且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出请示提级或指定报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孟庆国审 判 员  罗乐平代理审判员  贾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