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家舜、曾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钟家舜,曾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融水县。负责人:郑见宇,行长。被执行人钟家舜,男,汉族,住融水县。被执行人曾小琴,女,汉族,住融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家舜、曾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家舜、曾小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495元,本院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小琴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小琴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27594.2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凤绍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