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有利与张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有利,张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付有利。被执行人张建光。本院在执行付有利与张建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