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618号原告:毛某,男,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某,女,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毛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正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