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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运兰与申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兰,申为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081号原告:张运兰,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申为超,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张运兰与被告申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运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张运兰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