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运兰与申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兰,申为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081号原告:张运兰,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申为超,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张运兰与被告申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运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张运兰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