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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19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魏某,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贾庄村刘庄。身份证号412702198201195058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依法向原告王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王某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邝晓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