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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旺苍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佳明、何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佳明,何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旺苍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龚云定,理事长。被执行人: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何佳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佳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何云华,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2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旺苍县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佳明、何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3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