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万莉与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莉,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万莉,女,1977年7月21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郭军,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张万莉与被执行人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465550.0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万卫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