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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贾生与被告翟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生,翟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108号原告贾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翟文生,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生与被告翟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贾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洪羽 微信公众号“”